1、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政策解读 不进义务教育校园不等于禁止为小学初中生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4、首先,看资质。选择留学中介机构前,可到涉外监管网看其是否具备国家颁发的开展自费留学中介业务的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其次,审合同。
5、首先要选择涉外监管网上发布的合法中介名称。签合同时要明确中介服务公司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现纠纷或意外情况时的退费事宜。违约责任。针对出国留学中介引发的种种纠纷,教育部专门制定了一个“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6、看资质 选择留学中介机构,首先就要看该机构是否具备两个文件: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
1、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2、第十三条强调,中介服务机构禁止在学校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以维护教育市场的公平和秩序。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协议样本需报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规定中,有如下详细条款: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目前暂不接受境外、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申请,以确保服务的合规性。第二十九条提到,教育部和公安部会定期公告获得或被取消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名单,以确保行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在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中介服务机构需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指定的国有银行,并提供存款证明以获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第十九条)。
5、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本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督与管理。中介服务机构需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以满足年审要求。
6、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办理留学中介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法律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本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督与管理。中介服务机构需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以满足年审要求。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规定中,有如下详细条款: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目前暂不接受境外、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申请,以确保服务的合规性。第二十九条提到,教育部和公安部会定期公告获得或被取消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名单,以确保行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在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中介服务机构需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指定的国有银行,并提供存款证明以获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第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未经资格认定和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处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取缔此类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若涉及犯罪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中介活动中,若中介机构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于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最高不超过30000元。涉及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经营要求如下:服务内容:中介机构应为非公务活动提供服务,包括国内外出入境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服务、与相关国家出入境服务机构合作、协助签证申请、相关材料翻译、技能培训、境外安排和接待等,以及获主管机关许可的其他业务。